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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聯億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7,225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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