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公司帳簿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王雅慧
- 原告林羽荷
- 被告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羽荷 被 告 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起訴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33頁)。 ㈡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足憑(本院卷第45-5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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