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查閱公司帳簿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 原告
    林羽荷
  • 被告
    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羽荷 被 告 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果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起訴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33頁)。 ㈡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足憑(本院卷第45-5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