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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周玉羣

  • 原告
    王俊龍
  • 被告
    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胡適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王俊龍 被 告 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 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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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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