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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王俊龍
被告
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

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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