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 原告
- 王俊龍
- 被告
- 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
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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