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周玉羣
- 原告王俊龍
- 被告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胡適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王俊龍 被 告 洪宇承即旺誠工程行 胡適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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