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陳傳中
- 原告宇通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宇通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4年度 訴字第1157號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3日送達上 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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