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
- 原 告
-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敏蓁
- 被 告
-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