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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5號

查閱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告
源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騰源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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