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1號
- 原 告
-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祐全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蔣子謙律師
- 複 代理人
- 李沂璋
- 被 告
-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其裕
- 被 告
- 趙啓佑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萬5,671元(計算
- 式:請求本金143萬元+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7日
- 之利息1萬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扣除前繳
- 裁判費1萬5,058元,尚應補繳3,407元(計算式:1萬8,465元-1
- 萬5,058元=3,40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
-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