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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永輝劉佩宜秦偉翔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祐全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萬5,671元(計算
式:請求本金143萬元+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7日
之利息1萬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萬5,058元,尚應補繳3,407元(計算式:1萬8,465元-1
萬5,058元=3,40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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