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張永輝、劉佩宜、秦偉翔
- 當事人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祐全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萬5,671元(計算 式:請求本金143萬元+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7日 之利息1萬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5,058元,尚應補繳3,407元(計算式:1萬8,465元-1 萬5,058元=3,40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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