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劭嘉
訴訟代理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訴訟代理人
鄧輝鼎律師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