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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日裕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6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6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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