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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仕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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