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許淨淳、陳臆云
- 原告悍將工程行
- 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悍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淨淳 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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