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5號
- 原告
- 悍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淨淳
- 被告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臆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