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李正祺
- 被告東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0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東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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