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呂如琦
- 法定代理人高敏瀞、吳倩茹
- 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晟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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