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9號
- 原告
- 裕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通
- 被告
-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公司曾聲請對被告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