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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丁俞尹

原告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被告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繳裁判費99,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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