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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柔云即黛娜星企業社、王素敏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1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7萬9,959元) 1 利息 87萬9,959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7月1日 (185/365) 2.295% 1萬235.85元  小計       1萬235.85元 合計        89萬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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