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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柔云即黛娜星企業社、王素敏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1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7萬9,959元) 1 利息 87萬9,959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7月1日 (185/365) 2.295% 1萬235.85元 小計 1萬235.85元 合計 89萬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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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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