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柔云即黛娜星企業社、王素敏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1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7萬9,959元) 1 利息 87萬9,959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7月1日 (185/365) 2.295% 1萬235.85元 小計 1萬235.85元 合計 89萬195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