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4號
- 原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被告
- 仁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文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60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154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60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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