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57號
- 原告
- 禾馨桃園婦幼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何子明
- 訴訟代理人
- 鍾維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靖萱律師
- 被告
- 周雋凱
- 訴訟代理人
- 唐樺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在爆料公社跟批踢踢上聲稱,原告診所的值班醫師,為了領接生費用,「在值班要結束時盡量把還沒生完的產婦拼命用上推下拉的方式把寶寶生出來」、「用真空吸引的方式硬拉讓寶寶出來」,導致寶寶「一出生就沒有呼吸心跳死亡」、「不治死亡,死因是顱內出血」云云。
然而,依產房護理記錄單所載,入院催生、改剖腹產均為產婦主動要求,且分娩時間並非值班要結束時,被告所稱變相催生云云,並非事實。
再者,被告網路po文的指控,是聽原告診所當時的護理師說的,那位護理師又是聽別的護理師說的,所以是聽說的聽說、傳聞的傳聞,而聽說與傳聞,都沒有提到事情是發生在「值班快結束時」,被告卻仍在網路上po那兩篇文章,違反合理查證義務,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的信用人格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受僱於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間因遭病患申訴在從事醫療行為時疑似有性騷擾之舉,經調查後,雖無充足事證認定被告確有為性騷擾行為,然為免再次發生相類糾紛,原告遂與被告協商,請被告自行離職,惟被告於協商過程,對原告有諸多不滿,兩造終不歡而散。
(二)詎料,被告竟於112年6月18日晚上9時34分許,在爆料公社網站,以暱稱「將軍壞抱筆電」張貼標題〈朋友在禾馨生產,結果寶寶死了〉之文章(下稱系爭爆料公社文章),另於112年6月26日晚上8時2分許,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帳號「TzXy」張貼標題〈我的朋友在禾馨生產結果寶寶死了〉之文章(下稱系爭批踢踢文章),謊稱為產婦友人,並捏造如附表所示不實情節,致不特定閱覽者於閱覽文章後對原告產生負面印象。
(三)惟該產婦(下稱系爭產婦)於112年6月10日產檢時,即表示希望在訴外人即產檢醫師陳瑞華醫師值班日(即同年月16日)入院催生,嗣於112年6月16日凌晨4時45分因陣痛而至原告診所住院,經醫師評估後施打催生藥劑,然至112年6月17日凌晨5時35分仍無法順利分娩,系爭產婦遂要求改行剖腹產手術,惟陳瑞華醫師評估產程及胎兒位置後,建議以真空吸引器協助分娩,經其同後,陳瑞華醫師方以真空吸引器輔助分娩,嬰兒隨即順利出生,然嬰兒整體狀況不佳,經其他專業醫師施以相關治療措施後轉診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終於該院宣告不治。此生產過程,不論是預約催生、入院、採用真空吸引等醫療相關措施,均係由產婦主動提出要求,再由原告醫護人員專業評估後為合適之醫療處置,從未有產檢醫師或值班醫師不當迫使產婦於一定期間內入院或分娩。
(四)況且,被告於系爭產婦分娩期間,未在原告診所任職,並未能親身經歷生產過程,僅聽聞他人隻言片語,未為任何查證,再添加諸多憑空構想情節,逕自論斷嬰兒死因乃醫師施用多次真空吸引方式,並與原告施行之值班制度為不當聯結,蓄意規避合理查證義務。
(五)被告前開所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信用及商業評價,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
(六)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診所之醫師為使系爭產婦得以在24小時內生出胎兒,違反藥品仿單警告,不當且過度使用引產、催產藥物,造成胎兒心因變異性極差,缺氧已久,並達須立即剖腹產之程度,然該醫師遲遲未緊急將產婦送入開刀房,卻仍選擇使用真空吸引,終致胎兒顱內出血、缺氧而死亡,被告本於專業及在原告診所任職經驗,聽聞時任原告診所之護理師傳述後,為弭平產婦與專業間之資訊落差,及保護該護理師,方以匿名方式說明真空吸引之風險,加以原告採取醫師值班接生制度,致使醫師急於催生而不當使用藥物,致胎兒狀態脆弱,終因缺氧已久且顱內出血死亡。被告係基於事實,善意且合理評論,並有公益目的,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以資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關於本件應適用之規範: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名譽權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的「權利」之一,名譽是社會上對於一個人的評價,名譽權所保障的,卻不是讓權利人不受任何負面評價,而是要保障權利人能夠受到公正的評價,也就是,避免他人以不正當的手段,影響社會上對於一個人的評價。又侵害名譽權的言論,權利人聽聞之後固然不會開心,但這種主觀上不開心的情緒,跟名譽權的侵害是兩回事,不能等同於妨害名譽,因為名譽權本來就不是要確保權利人能夠平安如意、事事順心,也因為那個給予權利人社會評價的「社會」,存在於權利人頭殼以外的物理世界,而不是存在於權利人頭殼以內的灰白質。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仍要按言論的內容以及行為人發表言論時所處的脈絡,檢視這些言論是否足以產生影響第三人對權利人之評價、進而讓權利人受到不公正負面評價的作用,加以判斷。又信用乃社會交易往來上的評價,信用人格權所保障者,亦即權利人在社會交易往來上能夠受到公正的評價。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等語,創設「合理查證原則」,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該解釋雖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所為,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就民法上侵害名譽人格權或信用人格權之行為,其違法性之審酌,應作同一解釋。
(四)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稱:「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等語,其中,「重大輕率之惡意」是什麼意思?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如果是故意,為什麼前面已經說了「故意」,後面要再用另一種(讓人無法確定這是不是在說「故意」)的方式重說一次?如果是重大過失,與誹謗罪為故意犯之規定,是否有所扞格?這些問題,大法官通通沒有解釋,但對照前後文,這顯然不是改採美國法上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的意思,反而是在重申合理查證原則。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6月18日晚上9時34分許,上網張貼系爭爆料公社文章,另於112年6月26日晚上8時2分許,上網張貼系爭批踢踢文章等語,並提出該等文章為證(見本院卷第1宗第33至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採認。兩篇文章的內容分別是:
1.系爭爆料公社文章內容如下(見本院卷第1宗第33頁,段落編號為本院所加):我的朋友昨天(6/17)早上在桃園的禾馨診所生產,結果醫生急著要把寶寶生出來,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拉了好幾次寶寶才出來,結果一出生就沒有呼吸心跳,當場就CPR,後來送到林口長庚,發現寶寶顱內出血,結果就走了(01)為什麼醫生要急著把寶寶生出來?因為禾馨的”團隊接生”制度規定,星期一到星期日,每天都是不同的值班醫生接生,如果自己的產婦不是在自己的值班時間生產的話,接生的錢都是給當天值班接生的醫生,所以有的醫生會在值班要結束時盡量把還沒生完的產婦拼命用上推下拉的方式把寶寶生出來,這樣難道不危險嗎?(02)這就是蘇怡寧和林思宏說的”團隊接生”的好處?醫生拼命想在自己值班時間把寶寶生出來而導致無辜的寶寶被犧牲?(03)就因為這個制度,很多禾馨的醫生都”鼓勵”產婦在自己值班時間來生產,等於是變相催生,也有人是”被迫”在自己醫生值班時間來催生因為怕醫生不高興(04)我只覺得對於我朋友來說很不公平……(05)2.系爭批踢踢文章內容如下(見本院卷第1宗第37頁,段落編號為本院所加):我的朋友上上星期六(6/17)在禾馨的桃園診所生產,結果醫生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把寶寶硬拉出來,出生時寶寶狀況就很差就當場CPR,後來送林口長庚,寶寶不治死亡,死因是顱內出血。(01)我知道這件事會被禾馨的公關部給壓下去,但我還是想提醒各位在禾馨產檢的媽媽們小心,這種狀況不會是最後一次(02)禾馨引以為傲的”團隊接生”制度其實有很大的問題,因為醫生每星期只接生一天,所以每個醫師都想要讓自己的產婦在自己值班的那天來催生,而且在24小時內一定要催生出來,不然超過自己值班的時間給隔天值班的醫生接生的話,就會拿不到接生的錢,。(03)在這種制度之下,有的醫生在自己值班時間快結束時,會使用各種方式讓產婦儘快生產,比如說寶寶原本再過幾個小時之內可以順利自然產的,會跟產婦說寶寶卡很久要改剖腹產以便賺更多錢,或是直接進產房用真空吸引的方式硬拉讓寶寶出來結果有的寶寶就會出現顱內出血的問題。(04)如果妳跟醫生說想等自然產兆再來生,有的醫生會不爽甚至擺臭臉,因為若被其他醫生接生,自己會無法拿到接生的錢。(05)其實禾馨產房的護士也都知道這種制度的狀況,看不下去的人也大有人在,但沒有人敢往上建議,畢竟醫生要賺錢才是最重要的(06)我不知道我的朋友的寶寶是不是這種制度下的犧牲品,但是我認為在大醫院生產,可能結果會完全不同,畢竟醫生沒有”24小時內要讓寶寶出生”的壓力,而這些壓力都是來自於錢。(07)更諷刺的是,在禾馨生產,醫師要使用這種”真空吸引器”還要收費3000元,而因為這次生產可能會形成醫療糾紛,才得以免除費用。(08)當初我也覺得禾馨的環境很舒適,但沒想到有這種接生制度,這也是有朋友在禾馨當護士才知道的內幕,如果是我,絕對會去大醫院生產,起碼確定是己的產檢醫生來接生。(09)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種狀況。(10)
(二)為什麼這些言論侵害了原告的信用人格權呢?原告的主張是(見本院卷第19、21頁):
1.變相催生並非事實:
⑴入院催生為系爭產婦主動要求,此有產房護理記錄單112年6月16日4時45分所載:「37+0wk,因陣痛不適來院,要求入院催生及減痛分娩,予內診並說明進展,能了解」等語,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宗第135頁)。
⑵改剖腹產係由系爭產婦主動要求,真空吸引亦經醫師評估並得系爭產婦同意,此有產房護理記錄單112年6月17日5時35分所載:「產婦表示疼痛不適,要求想改剖腹產,予聯絡值班陳瑞華醫師前來」、同日5時42分所載:「陳瑞華醫師予探視並內診,知目前用力情形,建議予真空吸引協助生產,case可接受,囑sent P't to DR」等語,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宗第141頁)。
⑶分娩時間並非值班要結束時,變相催生顯無必要,因本件生產時間為112年6月17日凌晨4至5時許,距陳瑞華醫師值班結束時間尚有長達3小時(見卷附產房護理記錄單,本院卷第1宗第141頁),就其產程以觀,於6月17日上午9時前完成分娩,綽綽有餘。
2.被告身為婦產科專科醫師,知悉真空吸引為合乎醫療常規的協助分娩技術,然其並非當事人,亦未親身經歷生產過程,僅聽聞他人隻言片語,未為任何查證,再添加諸多憑空猜想之情節,逕自論斷嬰兒死因乃醫師施用多次真空吸引方式,並與原告診所之值班制度為不當聯結,蓄意規避合理查證義務。
(三)本院認為,被告這兩篇文章確實侵害了原告的信用人格權,情節重大。為了說明這點,本院必須先對這兩篇文章進行文本分析,弄清楚它們到底說了什麼:
1.系爭爆料公社文章之文本分析:
⑴在系爭爆料公社文章中,關於寶寶的死因,被告的說法在第1段:醫生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拉了好幾次、寶寶一出生就沒有呼吸心跳、發現顱內出血、死亡。這是事情發生的順序,在最嚴格的字面意義上,被告沒有明文指出因果關係,甚至沒有直接說出「醫生這樣做是錯的」。
⑵在日常生活的語境(context,通常譯為「脈絡」,在語用學[Pragmatics]跟語言哲學上,這是指語言行為的脈絡),人們當然不是這樣說話的。在日常生活的對話裡,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對於「事情發生的順序」的敘述,往往就等同於言說者對「因果關係」的判斷;在本件,更因為加上文章裡「醫生急著要把寶寶生出來」這句,其中的「急」字意思就是,想快點把事情做完,而緊接著「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拉了好幾次……」這句,就是在陳述醫生因為「急」所以做錯的事。
⑶如原告所主張的,真空吸引是合乎醫療常規的協助分娩技術,而醫生當然必須以合乎醫療常規的方式使用這項技術,更具體地說,醫師必須根據醫療現場的情形,基於醫療專業,在醫療倫理許可的範圍內,加以使用。被告的措辭沒有這麼文謅謅,不過,第2段那句「把還沒生完的產婦拼命用上推下拉的方式把寶寶生出來,這樣難道不危險嗎?」第3段稱寶寶「無辜」、第5段抱怨「不公平」,就是在用網路鄉民(cyber mobs)的語言,指控原告診所的醫師使用真空吸引違反醫療常規。
⑷所以,被告所表達的是:醫生在不該使用真空吸引的時候用了真空吸引,違反醫療常規,導致寶寶死亡。而且被告緊接著聲稱,值班醫師之所以不當催生,是為了領接生的錢(見第4段「很多禾馨的醫生都”鼓勵”產婦在自己值班時間來生產,等於是變相催生,也有人是”被迫”在自己醫生值班時間來催生因為怕醫生不高興」等語),而這種不當動機又是值班制度造成的(第2段即「為什麼醫生要急著把寶寶生出來?」開頭這段,都是在表達這件事)。
2.系爭批踢踢文章之文本分析:
⑴在這篇文章,關於寶寶的死因,被告的說法在第1段:「醫生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把寶寶硬拉出來,出生時寶寶狀況就很差就當場CPR,後來送林口長庚,寶寶不治死亡,死因是顱內出血」等語。其中「硬拉出來」的「硬」字,意指為達特定目的不惜違抗事理而言,這是比系爭爆料公社文章更直白地指摘,寶寶的死因,就是醫生在不該使用真空吸引的時候用了真空吸引。
⑵被告緊接著在第2段以「我知道這件事會被禾馨的公關部給壓下去」一語,暗示這是醫療疏失,畢竟,要是醫生沒錯的話,為什麼要壓下去呢?而這又跟文章第8段「更諷刺的是,在禾馨生產,醫師要使用這種”真空吸引器”還要收費3000元,而因為這次生產可能會形成醫療糾紛,才得以免除費用」等語前後呼應,畢竟,要是醫生沒錯的話,為什麼要免除費用呢?
⑶透過挑動情緒,引導人們在搞不清楚事實的狀況下,就在情感上接受片面之詞,進而忽略證據與事實,並且在面對澄清時陷入認知失調,憤怒地拒絕真相,這不但是台八劇常用的編劇手法,更是批踢踢鄉民的拿手好戲,而被告顯然深諳此道。
⑷第2段後半的「這種狀況不會是最後一次」一語,除了強化「原告診所的醫生屢次明知故犯」的印象,同時也將話題引導到「(原告診所的)醫生要賺錢所以不顧胎兒死活」的指控上。
⑸問題並不在於第6段的「醫生要賺錢才是最重要的」或是第7段結尾那句「這些壓力都是來自於錢」。假使被告單純指稱醫生愛錢,這頂多是公然侮辱,而本院向來認為,公然侮辱侵害通常不會貶損社會評價,只是傷害了當事人的情感。愛錢是一種主觀上的心態,光是這樣說,既無法證明,也無法否證,畢竟從物理法則上來說,不懂讀心術的人(像本院就不懂)根本無法透過感官經驗而知道醫生心裡真正的想法;所以,倘若被告只是單純這樣說,很難說得上是傳述具體特定的事實,不是誹謗,也並不侵害名譽權或信用權。
⑹問題在於,被告更具體地傳述醫生基於「要賺錢」而做了不該做的事,第4段、第5段都在講這個:「寶寶原本再過幾個小時之內可以順利自然產的,會跟產婦說寶寶卡很久要改剖腹產以便賺更多錢」、「直接進產房用真空吸引的方式硬拉讓寶寶出來結果有的寶寶就會出現顱內出血的問題」、「如果妳跟醫生說想等自然產兆再來生,有的醫生會不爽甚至擺臭臉」。
⑺換句話說,被告不是單純指摘原告診所的醫生愛錢(這是在指涉無法從外觀察知、只能透過讀心術加以確認的心態,所以是公然侮辱),而是具體地說出,原告診所的醫生為了賺錢而不顧胎兒死活,進而做了醫生不該做的事(這是基於可以透過感官經驗察知、也可以透過證據加以認定的事實,推認醫生的心態,再反過來基於其所推認的心態,認知、解釋、評價醫生的行為,所以是誹謗)。
(四)被告確有不法侵害原告之信用人格權:
1.這兩篇文章為什麼會侵害原告的信用人格權呢?首先,如原告前揭主張及舉證所示,被告所謂變相催生云云,並無其事,所以,被告這兩篇文章,指責原告的醫生為了領值班費變相催生導致寶寶死亡云云,並非事實。
2.其次,被告雖援引證人A(前任原告診所之護理師,已離職)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抗辯其已善盡云云,然查:
⑴該證人於偵訊中證稱:「我當天上早班,上班時聽護理站的同事在聊,我不確定他們是值早班還是夜班的,在聊發現寶寶走了這件事情」、「(問:為何你們在聊的時候會知道寶寶是因為真空吸引而過世的?)因為產房裡面會有護理師,產房的護理師會知道」、「(問:你知道當天在產房之護理師是那些嗎?)不知道」、「(問:你有將當天在護理站聽到之事項跟周雋凱說?)有,我有將大夜寶寶過世的消息跟他說」、「(問:據你前面所述,你們當時候討論之內容有談到寶寶可能是真空吸引而過世,你有將寶寶用真空吸引之推測跟被告說?)有」、「(問:你還記得你當時是如何跟被告陳述?)太久了,我忘記了」(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0518號卷第2宗第331頁背面、第333頁)。
⑵被告主張,那兩篇文章講的,是聽原告診所的護理師說的云云,但根據上開證述,那位護理師又是聽別的護理師說的;換句話說,被告是聽說別人聽說的;再換句話說,那兩篇文章言之鑿鑿醫生為了賺值班費導致寶寶死亡云云,其依據不過是傳聞的傳聞。
⑶況且,證人A並沒有告訴被告,那是「值班快結束時」發生的事,偏偏被告正是透過「值班快結束時」的細節,推導出醫生錯誤使用真空吸引,違背醫療常規,導致寶寶死亡(見系爭爆料公社文章第2段「在值班要結束時盡量把還沒生完的產婦拼命用上推下拉的方式把寶寶生出來」、系爭批踢踢文章第4段「醫生在自己值班時間快結束時,會使用各種方式讓產婦儘快生產」);換句話說,「值班快結束時」不過是被告自己加上去的設定,一旦拿掉這個設定,後面都是被告的腦補。
3.據此,被告發表這兩篇文章,傳述原告診所的醫生為了領值班費變相催生導致寶寶死亡的虛偽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這就是赤裸裸的、毫不掩飾的誹謗,不法侵害原告信用人格權甚明。
(五)被告雖抗辯,其前揭言論係檢討原告診所的值班制度,弭平產婦與專業間之資訊落差,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均源於事實,且具有公益性云云。然而:
1.前面的文本分析已經指出,被告檢討的不是制度,而是原告診所醫生的行為,而且是以被告明知不存在的事實為依據,所以是誹謗,不是合理評論,也不合乎公益性。
2.假使被告是要檢討原告診所的值班制度,被告可以說:「同樣身為婦產科醫師,我沒有理由懷疑同行的操守,但『接生費用是由值班醫生領取,而且產婦必須在值班時間內完成生產』,這種制度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要是孕婦或寶寶出了什麼狀況,人家難道不會懷疑,醫生是為了領接生費,才用真空吸引把寶寶硬拉出來,結果造成顱內出血死亡?」要檢討制度,就檢討制度,非得用貶低同儕的方式講,結果就是模糊焦點,只成就了自己的光環,而將真正重要的公共議題棄之不顧。
3.當然,人跟制度之間,有時無法截然二分,因為制度不只是規範,更包含了人跟規範的互動,所以檢討制度必然會觸碰到人的面向,也一定會影響原告的社會評價(是否不法是另一個問題),但著重在哪個面向,還是有分別的,正如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常被引用來說嘴法律生命經驗邏輯那位)曾說:「即使是狗,也知道被絆倒跟被踢倒的分別。」(Even a dogdistinguishes between being stumbled over and being kicked.)
(六)被告雖另以前詞抗辯:原告診所之醫師不當使用引產、催產藥物,始導致胎兒死亡云云,然查:
1.被告那兩篇文章,完全沒有提到藥物,其臨訟始以此抗辯,而這跟那兩篇文章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也跟本件無關。
2.退萬步言,假使被告所稱不當使用藥物之情事確實有之,也確實是導致寶寶死亡的原因(請注意,這裡完全是假設),也無法免除被告的責任。被告是以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事實指責原告,這一點,不會因為原告診所的醫師怎麼用藥而有改變,被告甚至反而會坐實「選擇性揭露部分事實,藉以掩蓋真相」,所以是手法更巧妙的造謠,同時也是更嚴重的誹謗。
3.子貢曰:「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先不實指控一個人,被發現指控不實後,再以「他難道都不會犯錯嗎?」、「他難道都沒有錯嗎?」推卸責任,這跟言論自由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恰好背道而馳,但這就是被告正在做的事,從而不受言論自由保障。此部分抗辯於法無據,並無可採。
(七)關於精神慰撫金之審酌:精神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婦幼診所,被告以前揭文章誹謗原告施行之值班制度,致使診所醫師為了錢而不管寶寶的死活、進而導致寶寶死亡,這種言論是根本上否定原告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其侵害行為本身即已惡意且重大,對於文章的熱烈回應也顯示,這確實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嚴重的貶損,原告自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本院考量被告造謠的手法是,不講清楚人家做錯什麼,卻說人家只想到錢,再考量到發布文章的場所,在在顯示被告從一開始沒有想要針對事情本身理性討論;另審酌兩造之關係、被告自己也是婦產科專科醫師等一切情形,認原告求償100萬元,尚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屬有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以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1萬3,300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複製電子卷證費1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並依前開規定諭知加給利息。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內容 1 …結果醫生急著要把寶寶生出來,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拉了好幾次寶寶才出來,結果一出生就沒有呼吸心跳… 2 …有的醫生會在值班要結束時盡量把還沒生完的產婦拼命用上推下拉的方式把寶寶生出來… 3 就是因為這個制度,很多禾馨的醫生都鼓勵產婦在自己值班時間來生產,等於是變相催生,也有人是被迫在自己醫生值班時間來催生因為怕醫生不高興 4 …結果醫生用真空吸引的方式把寶寶硬拉出來 5 …每個醫生都想要讓自己的產婦在自己值班的那天來催生,而且在24小時內一定要催生出來… 6 …有的醫生在自己值班時間快結束時,會使用各種方式讓產婦盡快生產,比如說寶寶原本再過幾個小時之內可以順利自然產的,會跟產婦說寶寶卡很久要改剖腹產以便賺更多錢,或是直接進產房用真空吸引的方式硬拉讓寶寶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