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 原告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余振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 被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被告
-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5日召開之114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具有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決議方法違法等瑕疵,故系爭股東會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而系爭股東會之召集人是否無召集權涉及維輪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效力;所為之決議方法是否違法則涉及維輪公司於104年11月12日作成現金增資發行6,000萬股之董事會決議效力,上開爭議分別經原告提起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