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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被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被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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