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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秋梅

原告
邱季汝即邱秀綿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冬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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