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
- 原告
- 邱季汝即邱秀綿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宏律師
- 被告
-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