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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育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原告
久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柏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被告
新記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7月17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證一、原證二之簽署原因、雙方如何擬定內容、如何達成共識、除主頁外有無契約主文或附屬文件;被告並應說明該等契約所表彰之法律關係,及此法律關係如何變更原告與新紀公司間買賣契約關係(被告雖表示撤銷意思表示,請就撤銷前之法律關係為論述)。

二、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或偕同簽約代表到庭。繕本逕寄對造。7月27日前就對方書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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