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鈞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宇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11月25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應於114年12月14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