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楊宗勳
- 原告興旺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興旺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明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2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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