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秋梅

原 告
徐慧芷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訴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僅空泛記載:「房屋買賣發現不實告之重大漏水情形,請求解除合約」,並未確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例如:解除之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或是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多少元等),經本院於114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