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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林靜梅林宇凡

原告
胡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下稱二十一世紀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二十一世紀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647,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739元(177,487元+647,252元=82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9,042元 1 利息 30,786元 110年12月20日 114年9月3日 16% 18,259.05元  2 利息 9,184元 110年12月26日 114年9月3日 16% 5,422.84元  3 利息 31,056元 110年12月26日 114年9月3日 16% 18,337.5元  4 利息 29,115元 111年2月24日 114年9月3日 16% 16,425.65元  小計      58,445元 合計       177,487元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97,428元 利息  397,428元 110年9月30日 114年9月3日 16% 249,824.33元  小計      249,824.33元 合計       647,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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