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 原告
- 胡嘉琪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元,此裁定業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