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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游智棋洪瑋嬬林宇凡

原告
胡嘉琪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元,此裁定業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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