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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許孟紀

  • 原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原 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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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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