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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毛松廷

原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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