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24號
- 原 告
- 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菘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宇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67元,應繳裁判費33,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