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佩玲傅思綺王子鳴

原告
林佳燕
被告
徐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之戶籍設在新竹市東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