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74號
- 原告
- 優勝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翔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