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賴萬生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
- 被告
-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