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豐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被告
-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宬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雖係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然上開地址係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舊居,被告實際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此經被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03、10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