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香楣(原名劉湘芸即劉香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8,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8,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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