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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朱曉群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香楣(原名劉湘芸即劉香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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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陳亮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8,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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