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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朱曉群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香楣(原名劉湘芸即劉香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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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陳亮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8,295元,且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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