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傅思綺
- 法定代理人曾繁湘、陳敏賢
- 原告穩達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尚易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禎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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