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 原告
-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繁湘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明道律師
- 被告
-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禎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