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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吳禎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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