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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7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超捷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姵
送達代收人
唐雋詠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張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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