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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呂理亮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告
李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93,800元【計算式:3,293,800元(房屋現值)+2,600,000元(108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之不當得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57,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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