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6號
- 原告
- 呂理亮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凰
- 被告
- 李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93,800元【計算式:3,293,800元(房屋現值)+2,600,000元(108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之不當得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57,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