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孫健智

上訴人
即被告
群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重宇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另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第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2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