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張芳潔
- 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被告彭武富、城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彭武富 城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8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91至9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忠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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