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方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方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14,811,7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2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41,374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