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6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被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僅略載:工程完工驗收後,未給付請領之工程保留款等語。原告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且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亦未具體明確,與前揭規定有悖,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