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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哲嘉

原 告
毛怪樂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心怡
被 告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苗長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上開繳納金額,尚應補繳1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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