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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劉哲嘉

  • 當事人
    毛怪樂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毛怪樂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心怡 被 告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苗長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 元,扣除上開繳納金額,尚應補繳1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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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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