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林冠彣
- 當事人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彣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芝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