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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林冠彣

  • 當事人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彣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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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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