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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被告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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