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2號
- 原告
- 昆山德鑫昌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妃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宏律師
- 被告
- 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4,002元〈人民幣842,516.8元×4.61元(起訴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884,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