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格陸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EE JAE WOO
- 訴訟代理人
- 楊芝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欣律師
- 被告
- 堃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成茂(Kim Sung Moo)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陳奎霖律師
繆欣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堃富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堃富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