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被告
-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雅涵
- 被告
-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