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雅涵、王麗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涵 被 告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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