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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譚德周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雅涵
被告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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