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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告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靜
被告
鄭一鳴

周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而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4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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