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 原告
-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3,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7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6,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